(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违规责任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在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会计法》及《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